白內障手術門診做,保險公司拒賠?法官這樣說...
小美在15年前投保終身壽險附加手術醫療險,最近因為白內障接受左眼白內障摘除及人工水晶體植入手術,卻遭保險公司拒絕理賠,理由是,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條件須以「住院手術」為必要。小美雖因疾病接受手術治療,但僅在診所進行門診手術,而不是住院手術,況且保單規定的就診醫療機構為「醫院」而不包括「診所」, 所以,小美的狀況無法理賠。
請趕緊看一下自己的保單,如果你的保單跟小美的保單條款內容是類似的,也就是說,保單對於手術進行的場所及方式有特殊要求:一定要在醫院進行手術、一定要住院進行手術,將來你可能會碰到跟小美一樣的理賠窘境。
保單條款的文義絕對不能推翻?
這個案件若從契約條款的字面意義來看,保險公司拒賠是有道理,白紙黑字寫清楚了手術進行的場域及方式,不符合就是拒賠。
但是,由於保險契約是一種定型化契約,契約條款都是保險公司預先擬定的,保戶並沒有機會磋商條款的內容,所以,在解釋保險契約的時候,就不能一昧地按照條款的文義去解讀,否則,會讓保險公司輕易地迴避應該要理賠的責任。
保險對價衡平原則,改變理賠的結果
尤其保險是利用事故發生機率去設計的一種商品,講究的是對價衡平,保險公司承擔的危險與保戶所繳的保費是處在數理上的平衡狀態,司法實務上針對醫療險理賠爭議的處理,往往會把焦點放在這個抽象的天秤平衡與否。
也就是說,雖然從保單條款的文義來看,保戶的狀況並不符合理賠要件,但是若保險公司理賠也不會損及這平衡狀態,鬧上法庭,法官是有可能判決保險公司應該要理賠的。
保險公司變相逃避責任 法官不允許
就像小美這個案件,法官認為,門診手術與住院手術既然都是合法的醫療方式, 由於醫學的進步,白內障手術現在多半是在診所以門診手術方式施行,換句話說,已經很少人會去醫院住院做白內障手術,原本在醫院進行的手術都轉移到診所門診,診所實際上取代了應在醫院住院施行手術的發生率,那麼保險公司理賠保戶在診所施行白內障門診手術,沒有違背保險契約所設定的發生率,也就是說,保險契約的天秤仍然是平衡的。
如果堅持保險契約原「醫院住院手術」的文義,認為白內障門診手術不符合給付保險金的要件,與社會醫療現狀不符,保險公司變相限縮了原先設計保單時所預定的保險範圍,是在逃避應負的契約責任,獲取不當利益,喪失保險應有的功能,對於保險市場的健全,毫無幫助。
上面所談到風險發生替代性的觀念,是源自於保險法「對價衡平」的基本原則,記不住這些專業術語沒有關係,只要記得,就算保單白紙黑字載明只賠「在醫院進行住院手術」,只要手術本身的醫療環境已經和當初買保單時不同,就可以用這個觀念向保險公司爭取理賠。
"健保,醫療,生活保健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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