隨著同婚專法的三讀通過,同性伴侶在法律上的權利得到進一步的保障。在婚姻、財產、監護、繼承等,同婚專法原則上準用大部分的民法規定。但在收養子女及子女繼承財產上,因為專法在第20條有關收養的規定,會因情況而異,需要特別留意。
對同性婚姻伴侶來說,如果目前沒有子女,那麼有關繼承的規定就比較簡單。首先,繼承的順序如下所示:
- 第一順位: 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、孫子女等)
- 第二順位: 父母
- 第三順位: 兄弟姊妹
- 第四順位: 祖父母
在沒有子女的情況下(無第1順序繼承人),就會由次一順位(第2順序)的繼承人與配偶繼承。
例如:若遺產有2,000萬,則配偶與父母各分得1,000萬。若無1~4順序繼承人,則由配偶繼承全部遺產。而有關於遺產的免稅額與扣除額也準用相關規定。
但若同性婚姻伴侶有子女,情況就不太一樣了。必須先了解同性婚姻中的子女關係從何而來?可能的情況包括以下兩種:
- 繼親收養
同婚專法第20條規定,同性婚姻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,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。也就是所謂的「繼親收養」。如果是屬於這種狀況,那麼同性伴侶在結婚之後,因婚姻關係收養對方的親生子女後,其養子女繼承養父母的財產原則可以參照上表,跟一般無異。舉例來說,一對同婚夫妻生了4個小孩;這樣繼承發生時,配偶與4個小孩就可以各得1/5的遺產。
- 單身收養
如果同性婚姻之一方A,在其單身之前,就已經收養無血緣的養子女B;之後遇到C,再與C結婚,這樣以目前的專法,C不能對A的養子女B進行收養。如果是這樣的狀況,將來在繼承上,就會有些問題需要留意,主要包括:
- 若C因故死亡,則A的養子女B,在法律上是與C沒有任何關係、所以無法繼承C的遺產。而C的遺產將由其配偶A,與次一順序的繼承人(C的父母)共同繼承。若養子女B尚未成年,則原本C的遺產可在子女教養上的經濟挹注就會打折(減少1/3~1/2)。
- 若A因故死亡,其配偶C與養子女B皆可繼承其遺產。但若養子女B未成年,配偶C不當然是B的法定代理人。這時候就需要A預立遺囑,指定C為養子女的監護人,將來才可以成為B的法定代理人繼續照顧孩子。
最後,因為是同性婚姻,除了雙方年齡的差距外,同一性別的平均餘命和健康風險上(譬如男女易罹患的疾病)是類似的。這也代表風險無法分散。若加上有未成年子女共組家庭生活,就必須考量當風險發生時、若雙方都不在世了,將來子女教養的問題。可以考慮透過預立遺囑或信託方式來提早安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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